十六項標準及四大原則

社會福利署由1999年開始 ,在全港社會福利署資助的服務單位在三年內分成三個階段實施16項 服務質素標準,在16項服務質素中訂明了社會服務單位必須實施的政策, 執行程序和紀錄系統。期望為社區服務使用者提供優良的服務, 並在使用服務時,作為監察及推行服務作為標準。

原則一:資料提供  (提供足夠服務資料)
標準1 服務資料 確保製備說明資料, 清楚陳述其中宗旨, 目標和提供服務形式, 隨時讓公眾索閱
標準2 檢討及修訂政政策和程序 向公眾提供服務政策和程序方面的最新資料, 並詳述如何處理提供服務方面的重要事項及紀錄在案
標準3 運作及活動記錄 確保製備說明資料, 清楚陳述其中宗旨, 目標和提供服務形式, 隨時讓公眾索閱
原則二:服務管理 (改善服務管理)
標準4 職務及責任 服務機構內所有職員, 管理人員, 管理委員會和/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清楚界定服務機構內的行政架構及各職員分工
標準5 人力資源 向公眾提供服務政策和程序方面的最新資料, 並詳述如何處理提供服務方面的重要事項及紀錄在案
標準6 計劃,評估及意見收集 確保製備說明資料, 清楚陳述其中宗旨, 目標和提供服務形式, 隨時讓公眾索閱
標準7 財政管理 確保製備說明資料, 清楚陳述其中宗旨, 目標和提供服務形式, 隨時讓公眾索閱
標準8 法律責任 向公眾提供服務政策和程序方面的最新資料, 並詳述如何處理提供服務方面的重要事項及紀錄在案
標準9 安全的環境 確保製備說明資料, 清楚陳述其中宗旨, 目標和提供服務形式, 隨時讓公眾索閱
原則三:對使用者的服務 (針對服務對象需要)
標準10 申請和退出服務 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得清楚的資料, 知道如何申請和退出服務
標準11 評估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運用有計劃的方法, 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原則四:尊重服務使用者的權利
標準12 知情的選擇 尊重服務使用者的自決權利
標準13 私人財產 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權利
標準14 私隱和保密 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私隱和保密權利
標準15 申訴 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由申訴對機構或服務的不滿, 而無須憂慮遭受責罰, 所提出的申請亦應得到處理
標準16 免受侵犯 採取一切合理步驟, 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確保製備說明資料,清楚陳述其宗旨,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隨時讓公眾索取

  • 認知友善好友登記資格 :
    • • 中心會員
    • • 中心登記義工
    • • 正照顧患有認知障礙症親屬的護老者
  • 服務內容 :
    • • 舉辦講座及工作坊增加對認知障礙症的認識
    • • 舉辦減壓小組以減輕照顧者的壓力
    • • 舉辦健腦遊戲及桌遊小組以增強記憶力
    • • 中心設有資源閣可借用有關認知障礙症或健腦的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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