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一 |
服務資料 |
讓服務使用者及公眾認識本機構的服務簡章、會員章則、及服務的資訊。 |
標準二 |
檢討及修訂政策和程序 |
中心確保所訂立的服務質素標準等政策及程序,為有需要時作出修訂及更新。 |
標準三 |
中心運作及活動紀錄 |
中心運作及活動紀錄之流程、內容、資料儲存及保護私穏等政策和執行程序。 |
標準四 |
職務及責任 |
中心管理委員會架構、職務功能和中心各職級之職責以切合服務需要為原則。 |
標準五 |
人力資源政策 |
中心職員招聘程序、督導、培訓及評核都照相關政策依照機構指引及程序推行。 |
標準六 |
計劃、評估及收集意見 |
中心服務計劃之推行、檢討、意見收集和機制,都會按既有程 序和時間安排會員大會收集意見,讓會員表達意見以配合服務使用者需要。 |
標準七 |
財政管理 |
中心制定之財務政策程序,達致有效管理財政資源及監控其運用,符合整筆過撥款制度之要求。 |
標準八 |
法律責任 |
中心運作及服務提供必須遵守及符合有關法例規定。 |
標準九 |
安全環境 |
中心制定之安全政策,確保中心服務使用者、職員和訪客處身於安全的環境中,遵守安全守則和應付緊急事故的程序。 |
標準十 |
申請和退出服務 |
中心制定申請和退出服務政策,讓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知悉有關程序。 |
標準十一 |
評估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
中心設立有效的途徑及方法,收集服務使用者意見, 對使用者的需要進行評估及識別,並定期監察及檢討服務成效。 |
標準十二 |
知情的選擇 |
中心確保服務使用權利受尊重,讓使用者有充足資料及根據。 |
標準十三 |
私人財產 |
保障服務使用者的私人物品不被當作公家物品使用,張貼通告讓服務使用者得知權利,中心職員有權禁止任何人士,未得物主同意前使用其個人物品及財產。 |
標準十四 |
私隱和保密 |
中心所收集之個人資料只限中心主任或有關服務的職員查閱或使用。 |
標準十五 |
申訴 |
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或職員,對中心所提供的服務有任何意見或投訴,都可以透過不同渠道向中心投訴或反映意見,中心須按機制作出調查,並作出回應及跟進。 |
標準十六 |
免受侵犯 |
確保服務使用者在中心內或外提供服務時,受到安全保障。 |